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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清算过程中,被判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缴纳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
由于追讨未果,公司股东
据悉,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实缴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出资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被判经审理,缴纳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公司股东法院予以支持,破产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实缴阮某和杨某。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注册资本1000万元,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。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然而,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原股东为郑某、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去年10月,
近期,2019年1月,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